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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军转【2014】01号
湘潭市市直单位军转干部考核分配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号),《国务院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和湖南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湘潭市计划分配的行政副团职以上军转干部和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简称军转干部,下同)。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采取“核定岗位、量化考核、计分排序、自主选择”的办法进行安置。
第二章 安置原则
第四条 坚持党管干部、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五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坚持军转安置同军转干部服役期间德才表现、贡献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坚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把军转安置和优化人才资源配置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 核定岗位
第八条 团职军转干部一般安排到公务员管理单位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核定岗位(单位)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副处级领导职务,保留正处级待遇,适用对象为正团职任职满3年的军转干部;第二类是副处级非领导职务,适用对象为正团职任职未满3年的军转干部;第三类只核定安置单位,由安置单位确定职位,一般安排正、副科级领导职务,保留副处级待遇,适用对象为副团职军转干部。
第九条 团职军转干部核定岗位工作由市委组织部根据省军转安置办下达的安置计划和近五年来各单位接收安置情况、各单位现有编制、领导职数等情况,会同市编办拟定当年待安置团职军转干部具体岗位(单位),按照“岗位(单位)数:安置人员数”不低于1.2︰1的比例分类提出安置岗位(单位),报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安置岗位(单位)在“红土地”湘潭组工网公布。
第十条 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由市人社局会同市编办根据各单位的编制、历年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情况,拟定当年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具体单位,报市政府常务会确定。
第十一条 市直单位接到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安置预分计划通知书后,及时将预分计划明确到具体岗位(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确定的预分岗位(单位)报市人社局。安置岗位在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布。
第十二条 对中央和省直管理单位的安置计划由单位和军转干部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进行安置,市人社局汇总报请省军转安置办下达安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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