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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军转干政策:渝委办[2005]102号和渝委老[2005]99号文件

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2019-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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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渝委办[2005]102号和渝委老[2005]99号文件

中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意见

一、关于渝委办[2005]102号文件中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

㈠ 关于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的范围和对象的问题

1.问: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是否纳入解困范围和对象?

答:被判刑或劳动教养后,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仍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的,应纳入解困范围和对象。

2.问: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军转干部如何界定?

答: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军转干部是指其在2003年

10月1日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时,非企业因素自愿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导致的失业。

⒊问:企业军转干部在劳动关系承续期间离岗,后被安排上岗,且无正当理由不上岗的是否纳入解困范围和对象?

答:企业军转干部在劳动关系承续期间离岗,后被安排上岗,且无正当理由不上岗的不纳入解困对象和范围。

⒋问:失业企业军转干部被政府安排再就业,且无正当理由不就业的是否纳入解困范围和对象?

答:失业企业军转干部被政府安排再就业,且无正当理由不就业的不纳入解困范围和对象。

㈡ 关于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的问题

5.问:如何确定失业企业军转干部已实现再就业的,在再就业期间的生活困难补足标准问题?

答:失业企业军转干部由政府安排或已实现再就业的,在再就业期间的生活困难补足标准按渝委办[2003]167号文件规定的在职军转干部相应军队职务补贴标准确定。

6.问:企业军转干部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已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怎么分摊?未分摊完的怎么处理?

答:企业军转干部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已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从领取的次月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按当地发给失业人员每人每月失业金标准分摊后,余额部分从2003年10月1日起再按渝委办[2003]167号文件规定的在职军转干部相应职务补贴标准75%或补足到75% 分摊完的,从次月起再按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贴。如果分摊至退休时还未分摊完的不收回。

例一:某失业营职企业军转干部于2002年1月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23000元。具体分摊计算方法如下:

⑴假设当地发给失业人员每人每月失业金或低保金标准是230元,而本人没有领取每月失业金或低保金的:

(23000元-20个月<2002年2月至2003年9月>×230元/月)÷(820元/月×75%)=29.9个月(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为30个月);

从2003年10月起加30个月为该失业企业军转干部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分摊完的时间,即:2006年3月;从 2006年4月起每月领取生活困难补贴820元×75%=615元。

⑵假设本人从2002年2月起每月领取了按当地发给失业人员的失业金或低保金230元的:

23000元÷(820元×75%-230元/月)=59.7个月(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为60个月);

从2003年10月起加60个月为该失业企业军转干部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分摊完的时间,即:2008年9月;从2008年10月起每月领取生活困难补贴820元×75%-230元/月=385元。

例二,某失业团职企业军转干部于2004年1月领取一次性补偿金或安置费23000元。具体分摊计算方法如下:

⑴假设没有每月领取失业金或低保金的:

23000元÷(920元×75%)=33.3个月(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为33个月);

从2004年2月起加33个月为该失业企业军转干部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分摊完的时间,即:2006年12月;从2007年1月起每月领取生活困难补贴920元×75%=690元。

⑵假设从2004年12月起每月领取了按当地发给失业人员的失业金或低保金195元的:

(23000元-10个月<2004年2月至2004年11月>×920元×75%)÷(920元×75%-195元)=32.5个月(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为33个月);

从2004年2月起加33个月为该失业企业军转干部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分摊完时间,即:2006年12月;从2007年1月起每月领取生活困难补贴920元×75%-195元=4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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