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问:有的企业军转干部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除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外,还发给了奖励费、医疗补助费等,这些费用是否列入分摊范围?
答:渝委办[2005]102号文件只规定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作为分摊,只要当时与企业签的协议等书面材料能证明发给的费用是奖励费、医疗补助费等,扣除这些费用后再分摊;如果没有注明具体项目的,可扣除国家政策奖励部分后再进行分摊。
8.问:企业军转干部失业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否可以在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中扣除后再按当地的失业金标准分摊?
答:企业军转干部失业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在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中扣除后,再按当地的失业金标准分摊。
9.问:已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军转干部,再就业期间的生活困难补贴补足标准是按渝委办[2003]167号文件在岗标准的100%计算还是75%计算?
答:已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军转干部,再就业期间的生活困难补贴补足标准按渝委办[2003]167号文件在岗标准的100%计算。
10.问:企业军转干部的月生活困难补贴补足标准是否包含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答:企业军转干部的月生活困难补贴补足标准由基本工资(养老金、失业金或低保金)和生活困难补贴组成,而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属于个人正常支出,不能扣除这些费用后再给予生活困难补贴。
11.问:企业统一为在岗、下岗军转干部增加的工资是否计入计算生活困难补贴基数?
答:企业统一为在岗、下岗军转干部增加的工资应计入计算生活困难补贴基数。
12.问:按比例为退休企业军转干部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是否计入计算生活困难补贴基数?
答:除渝委办[2005]102号文件第二条第㈤、㈥款规定的不计入生活困难补贴基数外,其它任何因素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均计入计算生活困难补贴基数。
13.问:企业给其已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发放的非统筹部分收入是否计入计算生活困难补贴基数?
答:企业给其已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发放的非统筹部分收入是企业行为,不应计入计算生活困难补贴基数。
㈢ 关于下岗、失业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问题
14.问:批准提前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每提前退休1年,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依据是什么?
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军转干部办理提前退休,每提前1年,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依据是按照中办发[2003]29号和劳社部发[2000]13号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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