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安置经费保障
城镇退役士兵的自谋职业补助费,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教育培训费,大学生退役士兵的学费补助、减免费,立功奖励费等安置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农村退役士兵的生产扶助金,立功奖励费等安置经费,区财政承担70%,街道(乡镇)承担30%。安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年度安置工作结束后安置部门应向财政部门报告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八)其他
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在服役期间因家庭户籍农转非或土地征用且义务兵本人被列入“农转非”名单的,退伍后三个月内办理完“农转非”手续的,可以享受城镇义务兵自谋职业安置政策。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优待安置任务的完成
(一)各街道(乡镇)和政府有关部门要把义务兵家庭优待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推进改革、加强军队和国防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大事来抓,确保我区优待安置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严格执行国家优抚安置政策和工作纪律。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不能享受安置政策;对符合条件且本人要求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应取消其安置资格;对要求政府包底安置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手续和非组织原因逾期不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的,视作自动放弃安置资格。
(三)各有关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部门间要密切配合,认真落实义务兵优待安置的有关政策、规定,保证全区的义务兵优待安置工作统一有序。区人武部要严格兵员政审,及时将已发放《入伍通知书》的义务兵名册提供给公安分局,并将《入伍通知书》发放登记名单和每个应征入伍青年的户籍证明提供给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和各街道、乡镇要严格执行义务兵优待安置政策,及时足额发放各种优待安置费用。区财政局要将优待安置的定额补助金和减免学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优待安置费用实行专款专用。每年度优待安置工作结束后,区民政局向区财政局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公安分局要及时注销应征公民的户籍,在应征公民服现役期间不得变更其户籍性质。
四、本通知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下发之日仑政办〔2005〕93号《关于做好义务兵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和仑民〔2003〕28号《关于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即行废止。
二OO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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