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
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费,按当年宁波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单人户标准上浮10%给予补助。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从部队批准退出现役的次月起,转业士官从退役当年部队停止供给关系的当月起,到办理自谋职业公证手续之月或安置就业开出报到介绍信之月止。待安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
(四)自谋职业安置补助标准、优惠政策及办理要求
1、服役满2年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按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放,每增(减)1年军龄自谋职业补助金增(减)发15%。
2、服役满10年转业士官按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为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基数,每增(减)1年军龄自谋职业补助金增(减)发10%。
3、退役士兵军龄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4、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享受宁波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25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5、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与区安置办签订协议并公证后,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6、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2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五)农村退伍士兵安置
1、农村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由各街道(乡镇)负责安置。
2、建立农村退伍兵生产扶助金制度。服役满2年,2008年冬季退伍的,发放6500元/人,2009年冬季退伍的,按照不低于宁波市2008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80%确定。从2010年冬季退伍开始,按照宁波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0%确定。军龄每增(减)1年,增(减)发生产扶助金20%,军龄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六)立功奖励
1、义务兵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奖励20000元、荣立一等功的奖励15000元、荣立二等功的奖励10000 元、荣立三等功的奖励5000元,评为优秀士兵的奖励500元。荣立战功的,上靠一个档次计发。多次立功的,累计计发。
2、我区征集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含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复学后再予以一次性学费补助10000元。
3、城镇退伍士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的奖励等级由区民政局核准;农村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的奖励等级,由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依据喜报或民政局经查本人档案后出具的证明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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