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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机关军转干部工作性津贴确定办法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5〕151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军转干部津贴补贴政策,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分配到机关的军转干部工作性津贴的确定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分配到机关的军转干部,其规范后津贴补贴的工作性津贴,按其职务工资对应的职务层次标准执行。其中,职务工资执行领导职务标准的,工作性津贴执行领导职务对应标准;职务工资执行非领导职务标准的,工作性津贴执行非领导职务对应标准。
二、此次调整机关军转干部工作性津贴确定办法,只涉及国家和省规定政策的规范后津贴补贴中的工作性津贴。
三、本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28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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