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核及加分
考核指根据档案记载的退役士兵在部队综合表现情况,按照相关指标进行量化计分。考核以退役士兵档案从部队送达到安置部门时的原始档案记录为依据,退役士兵报到后从部队补办的材料原则上不作为考核依据。
(一)考核程序。
考核工作由县民政局安置办负责。根据参加考试的退役士兵档案,在纪检部门的监督下,按照考核加分标准进行计分,并统一汇总上报。
(二)考核加分标准。
1、个人荣立一等功以上的加8分,个人荣立二等功的加5分,个人荣立三等功的加2分,多次立功受奖的以最高一次奖励为准(个人立功需同时具备立功奖章、立功受奖证书、奖励登记表、立功受奖通知书和立功喜报等相关材料),不累计加分;
2、12年以上的士官,从第13年起,每多服役一年加1分,最高不超过4分,因病滞留部队的年限不计分;因战因公致残的,5级至8级伤残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因同一原因伤残的并立功的,不累计加分,以最高加分计算;
3、退役士兵服役期间违反纪律条令,受到处分的,予以减分。警告一次减2分;严重警告一次减4分;记过一次减6分;记大过一次减8分;降职、降衔及撤职一次减10分。
(四)考试考核成绩确定
1、成绩合成。在考试成绩基础上,根据考核分数相应加(减)分,所得结果为最终得分。按分数高低排序,总分数相同的,以立功等级高者优先;立功等级相同的,以立功次数多的优先;立功次数相同的,以军龄长的优先;军龄相同的,以伤残等级高的优先;伤残等级相同的,以档案记载学历高者优先;学历相同的,以在西藏、新疆服役的优先。
2、合成成绩公布。考试考核成绩及排名确定后,在县民政局网站及公示栏公布,同时告知参加考试的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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