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法律常识是公共基础知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法律知识复习内容,中公教育军人考试网为您提供法律基础知识及法律模拟题:民法-违约行为的概念与分类,供广大考生学习。
【法律常识】
民法-违约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一、违约行为的概念
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这一定义表明:
(1)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合同具有相对 性,违反合同的行为只能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对于合同对方来说只能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第三 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2)违约行为是一种客观的违反合同的行为。违约行为的认定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在客观上与约定的行为或者合同义务相符合为标准,而不 管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如何。
(3)违约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合同对方的债权。因违约行为的发生,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从而侵害了债权。
二、违约行为的分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对违约行为作以下分类:
(1)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分别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 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以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为标准,违约行为可作此分类。其 主要区别在于,根本违约可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3)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中公教育研发或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会尽快处理。
上一篇: 公基法律知识(法理学)法与原始社会...
下一篇: 公基法律知识(行政法)行政诉讼主体...
点击右上角
微信好友
朋友圈
微信好友
朋友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