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公基法律知识(行政法)行政诉讼主体特殊性

2016-01-14

中公军转干

更多资料辅导请点击

法律知识军转干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宪法》全文

法律知识军转干考试申论中公范例热点汇总之法律篇

法律知识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模拟练习题

法律知识军转干考试必备法律常识之民法基础知识汇总

【导语】法律常识是公共基础知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法律知识复习内容,中公教育军人考试网为您提供法律基础知识及法律模拟题:行政法-行政诉讼主体特殊性,供广大考生学习。

【法律常识】

行政法-行政诉讼主体特殊性

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具有特殊性。

一方面,行政诉讼的原告恒定为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恒定为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 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当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是作为行政主体,而是作为管理相对人时,也可以成为行政诉讼原告。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恒定是由行政管理活动的特点决定的。因为在我国,行政机关享有国家法律赋予的命令权、强制权等,行政机关完全可通过自身享有的这些权力迫使当事人服从行政命 令,履行行政义务,行政机关无须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达到行政目标。

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不然,他们有义务服从行政管理,不得 直接与行政机关相对抗。这是保障行政机关实施管理、行使权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前提。

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 其权益,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方式寻求救济,请求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做裁判。

另一方面,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特定性。行政诉讼原 告享有起诉权、撤诉权,而被告不享有起诉权和反诉权,同时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公基资料传送<<<

管理常识|政治常识|经济常识|公文常识|其他常识

更多法律知识请关注:军转干考试网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中公教育研发或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会尽快处理。

备考专题 
点击右上角

微信好友

朋友圈

微信好友

朋友圈

点击浏览器菜单键,然后分享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