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护理费。享受对象: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抚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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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二级(因战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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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至四级(因战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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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四级(因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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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8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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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24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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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68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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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复员(老残疾)军人遗属生活补助金。享受对象: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残疾军人死亡后,其配偶本人无固定收入的。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为每人每月530元。
14.农村籍退伍义务兵老年生活补助金。享受对象: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5元老年生活补助。
15.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金。享受对象:年满60周岁,未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且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的烈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标准:从2011年7月1日,每人每月270元。
16.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享受对象:被我县批准入伍,并在部队被授予军衔的义务兵。标准:2014年度普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为13260元。被我县批准到西藏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普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3倍发放。大学生入伍奖励金标准为,在校专科生、已毕业的专科生、在校本科生、已毕业的本科生分别为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40%、50%、50%、60%。
17.现役军人立功奖励金。享受对象: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本县户籍现役军人和驻军官兵。标准: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分别按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20%、40%、50%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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