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一次性抚恤金。享受对象: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标准: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对生前做出特殊贡献的除按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4.烈士褒扬金。享受对象: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标准: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5.烈属一次性慰问金。享受对象: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标准:按照烈士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40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6.烈属慰问金。享受对象:未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标准:每人每年由县民政部门按照同类对象抚恤金标准的50%发给慰问金。
7.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享受对象: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经批准从部队复员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本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抚恤标准。
区分 |
抗日战争 |
解放战争 |
建国后 |
标准 |
22448元/年 |
20722元/年 |
18995元/年 |
8.复员军人立功奖励金。享受对象: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标准: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为每人每月50元、40元、30元。
9.参战人员生活补助金。享受对象: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为每人每月575元。
10.带病回乡人员生活补助金。享受对象: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后原病未治愈或复发,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的,可以给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为每人每月575元。
11.丧葬补助金。享受对象:领取定期定量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参战涉核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标准:残疾军人按死亡当月抚恤补助标准增发12个月。其余对象为死亡当月标准的6个月增发。
上一篇: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意见
下一篇: 甘肃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微信好友
朋友圈
微信好友
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