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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惠府〔2014〕68号),适用于在惠州市范围内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惠州市接收军转干部区县安置原则如下:
1.划分到惠城区安置的原则。
(1)军转干部原籍或入伍地在惠城区且志愿到惠城区安置的;
(2)驻惠部队军转干部配偶户口在惠城区,在惠州市有工作且不在中央及省垂直管理驻惠单位、市直单位或75200部队服务社、幼儿园等单位工作;
(3)驻惠部队军转干部配偶随军后户口在惠城区且在惠州市无工作,并符合惠城区随军家属安置条件;
(4)由市统筹安置的。
2.划分到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置的原则。
(1)军转干部志愿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的;
(2)驻惠部队军转干部配偶户口在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相应到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置;
(3)由市统筹安置的。
3.划分到惠东县、博罗县和龙门县安置的原则。
(1)军转干部志愿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的;
(2)驻惠部队军转干部配偶户口在惠东县、博罗县或龙门县的,相应到惠东县、博罗县或龙门县安置;
(3)由市统筹安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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