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息

贵州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和自谋职业试行办法

威宁人民政府网站 2015-12-03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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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补助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二)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

(三)奖励超计划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

第十二条 使用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机构提出使用计划,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年终结余的安置保障金,转入下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 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不再为其安排工作;易地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拨付。

第十五条 城镇退役士兵要求自谋职业的,由本人向入伍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安置机构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凭安置机构填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和领款凭证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十六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按照上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3倍(其中转业士官按4-5倍)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级地区行署每年可在前款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确定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具体数额。

第十七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况的,以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为基数,按下列比例增发自谋职业补助金:

(一)城镇复员一期士官增发20%,二期士官增发30%;

(二)在西藏服役的增发10%;

(三)服役期间被大军区及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的增发30%,荣立二等功的增发20%,荣立三等功的增发10%,有多项立功或者荣誉称号的,累计计算。

第十八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规定享受国家在工商、税收、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审批表》、《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通知书》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由省人民政府安置机构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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