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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直单位安置副团职以下军转干部考核赋分标准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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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副团职以下军转干部暂行办法赣军转联〔2015〕1号

江西省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副团职以下

军转干部考核赋分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在省直和中央驻南昌城区单位(简称“省直单位”)接收安置的副团职以下的军官、副处级以下的文职干部和军队专业技术转业干部量化考核积分。考核总积分由条件分、附加分两部分组成。

一、条件分计分标准

1.军龄计分。军龄每月计0.1分。

2.任职计分。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军队专业技术转业干部计65分;正营职、正科级、技术10级军队专业技术转业干部计60分;副营职、副科级、技术11级军队专业技术转业干部计55分;连职以下、科员以下、技术12级以下计50分;任现职级每月加0.1分,转业时担任部队主官的,另加2分。

军队专业技术转业干部自愿选择非参公事业单位安置的,另加3分(该加分只在积分双选阶段选报非参公事业单位志愿时有效)。

3.军衔(警衔)计分。少尉计1.5分;中尉计3分;上尉计4.5分;少校计6分;中校计7.5分;上校计9分;大校计10.5分。现军衔(警衔)满4年后每增加1个月加0.05分。文职干部按相对应的职务级别、军衔(警衔)级别计分。

4.学龄工龄计分。从地方大学毕业直接入伍(含国防生)或入伍前参加工作的,其在校学习和工作时间按每月计0.05分。

5.学历计分。军转干部取得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大专学历的计1分;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证书的计2分,获单项证书的计1.5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计2.5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的计3分,获单项证书的计2.5分,取得博士学位的计5分。具有两个以上学历的,以最高学历计分,不累计计分。

以上计分截止日期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确定的转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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