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附加分计分标准
1.奖励加分。在部队服役期间,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获得相关奖励的,按照下述方法计分:获国务院或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计20分;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计15分;荣立一等功的首次计10分,此后每次加5分;荣立二等功的首次计6分,此后每次加3分;荣立三等功的首次计3分,此后每次加1分。在单位主官岗位上任职满1年的,所在单位获上述奖励,按对应分值一半计分。
立功受奖分数可累计计算,但总分值不得超过上一个奖励档次的首次计分分值。因同一事件多次立功表彰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
2.政策照顾加分。在国家规定的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的干部满10年的计5分,10年后每满一年加0.5分;不足10年的每满一年加0.3分。既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又在边远地区的,两项可累计计分。边远艰苦地区确定范围按国发〔1989〕14号和国办发〔2001〕14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参加作战的,1年以上的计10分,1年以下的计5分;执行国际维和、编队护航任务1年以上的计6分,1年以下的计3分。
3.惩戒减分。服役期间,受过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党纪处分的分别减2、4、6、8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或降衔(级)、撤职等军纪处分的,分别减去1、2、3、4、6、8分。因同一原因同时受到党纪、军纪处分的,以党纪处分扣分;因不同原因分别受到党纪、军纪处分的,减分可累计计算,但不超过上一个处分档次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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