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提升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层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 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冀政办〔2011〕 14号)要求,切实落实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确保有培训意愿的退役士兵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一步 提升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层次,力求大多数参训人员取得相应学历或职业资格证书。探索开展省内易地教育培训和创业培训,扩大“订单式”培训范围,鼓 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业承担教育培训任务,推动建立教育培训、人才培养和就业创业的良性互动机制。落实退役士兵参加高等教育考试加分、在校大学生复学优待等优 惠政策,鼓励高等职业学校及专升本培养院校采取单列计划、单独划线、对口招生等措施,引导更多退役士兵继续深造、更多大学生应征入伍。
四、全力保证符合政策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
(一)严格确定安置对象。各级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确定安排工作对象。《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 行以前入伍、施行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和 复员士官中,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以及2005年后入伍没有民政部统一印发的《非农业优待安置证》的,不能享受原城镇退役 士兵安置政策。直招士官以转业方式退出现役的,纳入政府安排工作范围;以其他方式退出现役的,不能纳入政府安排工作范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 伍的在校大学生士兵,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且本人不愿复学的,按规定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可纳入政府安排工作范围;要求复学的,准予复学,毕业后不得纳入政 府安排工作范围。退役士兵已在部队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不能纳入政府安排工作范围。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报到手续的,视为放 弃安置待遇。
(二)认真抓好待安排工作期间的管理教育。通过建立退役士兵临时党(团)组织和各种管理制度,随时掌握退役士兵思想等有关情况,确保待安排工作期间 不发生问题。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其生活补助费。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 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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