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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边防公安消防公安警卫部队职级待遇规定

2015-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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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边防公安消防公安警卫部队职级待遇规定

毕业生入伍后,除根据部队建设需要经组织安排外,个人在5年内不得要求退出现役。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除外)实行见习期,见习期从入伍之日算起,时间为1年。

接收对象见习期满后,由有任免权限的单位下达任职授衔命令,职级待遇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关于军队工资改革方案〉的实施办法》([1993]后联字第4号)的有关规定确定(详见附件4)。

在首次评授警衔、评任专业技术职务、确定专业技术等级以及住房分配等方面,与同期入部队院校学习的毕业学员同等对待。

不实行见习期的毕业生,培训结束后下达任职命令,其职级和警衔时间从入伍之日算起。实行见习期的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任职和警衔时间从见习期满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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