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中省属单位接收军转干部办法
中央、省属驻日照单位接收军转干部,采取在全市范围内与军转干部“双向选择”的办法。
中央、省属驻日照单位根据确定的接收计划(可以根据单位实际需要,超计划接收),在规定的时间内,本着“相互协商、自愿选择”的原则,进行双向选择。对达成双向选择意向的,须由接收单位写出书面接收意见,军转干部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只能选择一个接收单位),送日照市委组织部和日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研究后办理相关安置手续;对未参加双向选择或者参加双向选择未被接收单位选用的军转干部(不包括已达成双向选择意向的),可以根据公布的市、区(县)单位接收计划,公开挑选安置单位。对未完成接收计划的中央、省属驻日照单位,由日照市委组织部和日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接收计划指令性分配。
九、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
根据《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山东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鲁人发[2003]38号)的有关规定,参照省直的做法,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日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的核定、申报、调整、发放和就业指导、培训,协调办理落户和子女转学、入学,对全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各区县和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日照国际海洋城负责落实本辖区内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住房补贴、取暖补贴、医疗保险、独生子女费等各项待遇,做好就业指导、随调家属工作安排、子女的转学入学等工作,指导街道、乡镇做好具体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随调配偶安置
军转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排,由安置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组织和编制部门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转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军转干部随调配偶为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主要在事业单位和企业妥善安排。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企业事业单位的随调配偶,应当给予3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各地在办理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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