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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军转:1992年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工资套改规定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 2019-08-09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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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劳动人事厅

青劳人薪字[1992]530号

关于一九九二年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工资套改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92]34号文件批转国务院军转干部安置小组、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一九九二年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对一九九二年安置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军转干部工资套改问题通知如下:

一、转业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按本人原在军队的标准工资(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前在军队的标准工资,不含军龄工资、各种补贴)的80%减去15元的数额,就近(数额介两个工资等级之间的,满半年级差的套入上一级,不足半个级差的套入下一级)套入地方相对应职务的工资等级[见附件表(一)、(二)]。凡低于相对应职务最低等级职务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的,均进入最低工资等级;高于相对应职务最高工资等级的,套入最高工资等级,高出部分不予保留。在套改后的基础上,另发1992年调整粮油统销价格补贴五元,其工龄津贴按地方标准执行。

二、转业到执行公安干警、野外地质、野外测绘等工资标准岗位的干部,其职务工资等级与转业到其他部门同等条件人员套改的职务等级相同,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三、转业到州(地、市)、县、乡(区)的干部,按套改后的工资额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等级。

四、在青驻军转干部,在军队已享受在青工作满二十年固定晋升一级工资的,按本人原在军队的标准工资套改中已经体现,转业到地方后不再重复享受;尚未享受或在青工龄不满20年的,按省人民政府青政[1987]28号文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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