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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劳动局
辽劳调字[1991]8号
关于1990年军转干部分配到企业后工资套改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国务院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1990年军转干部工资套改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0)22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9]52号文件精神,现就1990年军转干部到企业后工资如何套改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1990年转业到企业单位的军队干部,以本人1989年9月30日原在军队的标准工资(不含军龄津贴,各种补贴,以及1989年10月1日军队普调增加的10元工资),按国发[1989]52号文件的规定,套入企业工资标准。
即:按本人原在军队的标准工资(不含军龄津贴,各种补贴和军队普调增加的10元工资)的80%加上按原标准计算的军龄津贴(不含军队新提高的军龄津贴部分)之和减去20元(奖金1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的数额,就近套入所在企业的工资等级。在套改后的工资基础上,提高一级工资。从1990年10月份起执行。
二、1990年3月1日~8月31日批准转业的军官,按照总政治部政干字[1990]第27号文件规定晋升军衔的,文职干部按照总政治部[1990]政干字第436号文件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转业到企业后,以调整后的军衔和职务工资档次(扣除1989年10月1日军队普调增加的10元工资)作为原在军队的标准工资,按上述第一条规定确定工资。
三、在此文件下发之前已确定工资的军转干部,确定的工级与上述规章不一致的,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一律改按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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