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社会保障
第十八条对无法安排就业或就业后又因单位原因失业和无劳动能力的随军家属,由市财政发放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解决生活困难。
第十九条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按每人400元/月标准全额发放给个人。发放对象条件、申报审批程序、经费来源及检查监督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补助经费由市财政直接划拨到军分区,军分区再发放到驻军部队。各部队要加强经费管理,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二十条随军家属在就业地依法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的,其随军前后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失业或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其档案交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托管。现役军人转业或工作调动时,随军家属的档案由档案托管机构办理转接手续。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二条各地应高度重视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将其纳入党管武装、政府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关心支持国防建设之星"、"献身国防事业之星"的重要条件。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率偏低的市、县、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单位不能评为双拥工作先进单位,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不能评为"关心支持国防建设之星"、"献身国防事业之星"和双拥工作先进个人。
第二十三条各级要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随军家属,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机构编制、人社、国资监管等部门应视情暂缓办理干部调动、公务员招录、企事业单位人员招聘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随军家属应转变择业观念,提高自身素质,自觉服从安置。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政府不再安置,同时停发其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
(一)在安置就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或在规定时限内不报到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每两年开展一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好军嫂"、"随军家属创业明星"评选表彰活动,宣扬典型,扩大影响,营造氛围。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市以往有关随军家属优待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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