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息

湖北襄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

襄阳新闻网 2019-08-09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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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就业安置

第七条对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身份人员)的随军家属,实行调配安置。每年9月底前,由组织、机构编制、人社等部门会同军分区政治部,根据驻军部队提供的随军家属安置数量和需求,按照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安置方案,下达具体安置计划,明确相关接收单位。

鼓励随军家属参加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公务员招录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八条对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随军家属,实行调配安置。每年9月底前,由组织、机构编制、人社等部门会同军分区政治部,根据驻军部队提供的随军家属安置数量和需求,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安置方案,下达具体安置计划,明确相关接收单位。

随军前在私营企业工作或失业的随军家属,市政府每年协调落实10个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岗位进行照顾性安置。

第九条随军前在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含中央驻襄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采取调配安置方式安排到系统内相应岗位。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含中央驻襄单位)在新招聘职工时,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学历、专业特长、经历等情况,拿出招聘计划总数5%-10%的岗位优先招聘随军家属;

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年龄偏大、缺乏一技之长、有就业愿望的随军家属。

第十条用人单位接到安置任务后,3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随军家属接到安置通知后3个月内报到。

第四章 就业服务

第十一条积极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各类人力资源市场,为未就业随军家属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及针对性强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根据随军家属基本情况、择业意向,军分区政治部和人社部门每年编制随军家属就业指导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其中:

(一)对年龄较轻、学历较高、有专业特长的,纳入驻地人力资源库,指导推荐就业;

(二)对有自主创业要求的,按规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并按国家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

(三)对年龄较大、就业较困难的,按规定提供就业援助。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随军家属,应作为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的优先服务对象:

(一)担任正团职(正处级、专业技术八级)以上职务的现役军人随军家属;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三等功、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随军家属;

(三)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取得高级以上职称的现役军人随军家属;

(四)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随军家属;

(五)受到省委、省政府或部队军以上单位表彰的现役军人随军家属;

(六)家庭存在特殊困难的现役军人随军家属。

第十三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为随军家属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及创业指导等服务。人社部门每年组织用人单位举办1至2次随军家属专场招聘活动。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聘随军家属,应按规定与随军家属签订劳动合同,并到人社部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劳动合同鉴证和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确因企业停产或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裁减随军家属的,应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经济补偿等保障政策,并报人社部门备案。企业需重新招收人员时,应优先吸纳被裁减的随军家属。

第十五条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由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身份证明,经军分区政治部和税务部门审查认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对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第十六条结合部队驻地企业的岗位需要和条件,免费对随军家属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每年12月底,军分区政治部收集随军家属培训意愿情况,会同人社、财政部门制定年度随军家属培训方案和经费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随军家属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由人社部门统一组织,依托地方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具体实施,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培训合格的随军家属,根据其个人意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随军家属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随军家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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