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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巩固军政军民团结,更好地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部、总参谋部、总部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以及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印发湖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4〕41号),结合襄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襄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中央驻襄单位),均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应按照属地管理、就地就近的原则,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坚持市场调节与行政调配相结合、自主择业创业与货币化安置相结合,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水平。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成立襄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人社工作的副市长和军分区政治部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办、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襄阳中心支行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业务由市军队干部转业安置办公室和军分区政治部共同承办。领导小组每年召开联席会议不少于2次,研究部署、督办检查随军家属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按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六条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按照下列分工,共同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一)组织、机构编制、人社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负责随军家属就业、社会保险相关资料的审核和年度就业、社会保障方案的制定;
(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接收随军家属就业的编制服务工作;
(三)人社部门负责随军家属的就业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技能培训、岗位推荐、档案托管、社会保险以及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和社会保险补贴审核等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和落实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社会保险补贴等经费工作;
(五)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协调、落实相关企业(含中央驻襄单位)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六)工商、税务部门负责随军家属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工商注册和税费减免等工作;
(七)人行襄阳中心支行负责指导督促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自主创业;
(八)军分区政治部负责收集整理、汇总编报驻军随军家属就业、社会保障方面的信息、资料,做好随军家属就业择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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