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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军转:贵阳市军转安置工作领导责任制及目标管理办法

中国政府公开信息整合服务平台 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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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领导责任制及目标管理办法

筑府办发〔2010〕205号

第一条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为进一步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建立健全安置工作领导责任制,并将有关工作纳入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范围,根据《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设贵阳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日常工作由市军转干部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贵阳市军转办)负责。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计划分配团职转业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安置,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纳入贵阳市退役军官管理中心管理。

第三条 市属部门及区(市、县)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军转办编制的年度军转干部安置计划,做好转业干部接收工作。

第四条 接收单位签收转业干部人事档案后,应及时明确转业干部的岗位和职务,并为其办理报到、落户等手续提供方便。

第五条 军转干部安置后,编制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受理列编事项;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列编后30个工作日内受理工资审批事项;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转业干部领取《贵州省转业干部培训结业证书》后60个工作日内受理公务员登记事项。

第六条 团职军转干部职务由市委组织部在安置时予以明确;营职以下(含技术职务)军转干部职务由接收单位根据《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予以确定。

第七条 军转安置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级各部门要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军转安置计划,积极接收安置军转干部,自觉维护军转安置工作的严肃性,不折不扣地完成安置任务。

对未完成年度军转干部安任务、在安置过程中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转业干部的部门和单位,由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年度目标考核不能评为一等奖;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等部门暂停办理其人员调动、工资和编制审批等事项,一年内暂停新进人员招考录用工作。

未完成军转干部安置任务的部门主要领导及干部人事工作分管领导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并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者处分、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军转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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