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要求到企、事业单位和驻鞍中、省直单位工作的转业干部,安置程序如下:
1、军转部门将有关单位基本情况向转业干部通报,转业干部结合自身条件与有关单位沟通落实。
2、军转部门组织有关单位选用转业干部。军转部门将转业干部个人的年龄、学历、所学专业、从事过的工作、特长等情况向有关单位介绍,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择转业干部。
3、有关单位与转业干部协商一致后,填写由军转部门统一印制的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有关单位、转业干部各一份,报军转部门备案一份。协议书一经签订,双方必须执行。
4、要求安置到企业的转业干部,个人要写出申请。
(三)对通过上述两种办法没有得到安置的转业干部,实行指令性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安置的范围是事业单位。
转业干部要无条件接受军转部门的指令性安置,拒不接受安置的,档案退回原部队。
四、职务安排
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营级领导职务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把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区)的重要条件。各有关单位只有按要求完成接收安置军转干部任务的责任,没有拒绝接收的权力。对拒绝接收指令性安置军转干部的单位,除了通报批评外,还要按上级规定,停止该单位人员调动、职称、工资的审批。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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