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置程序
(一)各驻衢部队政治机关应在每年8月底前,依据本细则将本单位需要安置的随军家属数量、身份、安置意愿及档案材料报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军分区(人武部)政治机关会同各级人力社保部门于9月中旬前对驻衢随军家属安置资格和档案进行审查。
(三)人力社保局根据用人单位编制、职数(岗位)、用工需求等情况,结合随军家属就业需求,于9-12月份拟制好安置计划草案,报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副组长和组长批准后,12月底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召开随军家属安置工作任务部署协调会,驻衢各部队负责家属安置工作和接收单位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参加,明确安置任务和有关要求。各接收单位于次年3月底前集中办理,6月底前全部安置到位,并将安置情况汇总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安置程序主要依据省政府省军区浙政发【2014】25号文件第七条制定)
七、督促检查
(一)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按计划落实会议制度,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年中进行一次检查督导,查找整改问题;
(二)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信息互通和联合督导机制,及时准确掌握用人单位岗位空缺情况和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需求,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三)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纳入双拥模范城(县)命名的考核内容、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绩效考评内容。
(四)对拒绝履行接收安置随军家属义务的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驻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照本意见执行。
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据本实施细则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并保持和发扬以往好的拥军优属传统。
本细则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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