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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细则

衢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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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细则

衢法制办通〔2014〕71号

2014年12月3日发布

为进一步做好驻衢部队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国发〔2013〕42号)和浙江省政府、省军区批转人力社保厅、省军区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浙政发[2014]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安置对象

符合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随军条件,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衢部队现役军人配偶。(本条依据省政府省军区浙政发【2014】25号文件第二条)

二、安置原则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贡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各级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和省就业安置政策,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地就近的原则,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以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本条依据省政府省军区浙政发【2014】25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条)

三、安置方式

衢州市区驻军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由市机关各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柯城区、衢江区和驻衢省部属单位共同承担。其它各县(市)的驻军,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承担相应的安置任务。

(一)公务员身份(含参公人员,下同)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安置

1.属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安置,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单位职级相近原则,在核定的编制职数范围内,按照公务员转任相关规定,实行计划安置。符合上述原则的单位应当积极接收。接收单位收到安置计划后应当在6个月内按照公务员转任相关规定办理转任手续。

2. 属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随军家属安置,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单位岗位相近原则,根据具备相应条件随军家属的年龄、学历、专业和数量等相关情况,由当地人民政府督导各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编制职数范围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直接考核聘用或定向招聘。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聘用手续。

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3.对在中央和省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参照本细则规定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安置办法进行安置。各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当地政府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会同军分区(人武部)和驻地人民政府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以上1-3三条依据省政府省军区浙政发【2014】25号文件第八、九、十条,结合本市实际进行了细化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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