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军人子女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或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江苏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给予优待。
第七条 军队幼儿园办园所需经费由国家和军队共同担负。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军队幼儿园、达标验收和教师培训等,纳入当地相关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军人子女教育管理站(所)依托的学校,在校舍建设、经费投入、师资力量配备交流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县级人民政府在设置寄宿学校时,应当统筹考虑行政区域内驻军部队军人子女的就学需求,并优先予以保障。
第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把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作为双拥模范城(县)评选的必备条件,予以重点考核。
第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军人子女的教育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协调有关幼儿园、学校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
第十一条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根据上级指示要求,协调地方落实相关政策规定,办好军人子女教育管理站(点),协调解决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 市教育局、警备区政治部负责牵头协调本地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每年五月份各团级单位上报本单位军人子女教育需求,由警备区政治部汇总,并会同市教育局共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教育局统一安置入学。
第十三条 驻连武装警察部队子女的教育优待,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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