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军人子女报考高级中学,按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按照当年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二)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以及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子女,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被大军区以上单位表彰、在执行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军人子女,驻连部队的军人子女,中考时按照当年录取分值5% 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三)从作战部队交流到其他部队任职不满1年和跨地级市交流任职不满1年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按照当年录取分值2%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四)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被大军区以上单位表彰、在执行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受到省以上表彰的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驻海岛部队的军人的子女,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可以到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五)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借读的,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手续,并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六)部队团以上单位可设立奖(助)学金,资助奖励普通高级中学在读军人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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