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军人子女享受教育优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军人子女享受学前教育优待,按照幼儿园隶属关系,分别由部队幼儿园办园单位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归口负责,办理报名、接收手续。军人子女跨体系入部队幼儿园,军人须持所属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身份证明,到办园单位业务部门办理报名手续;军人子女入地方公办幼儿园,军人须持所属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身份证明,填写《天津市军人子女享受教育优待审批表》,由军人所属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将军人子女入园需求情况统一报所在区(县)人民武装部,人民武装部收集汇总审核后,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有关幼儿园办理接收手续。对确实按军人意愿安排不了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民武装部调剂解决。
(二)军人子女享受义务教育优待,由区(县)人民武装部会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军人须持所属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身份证明,填写《天津市军人子女享受教育优待审批表》,由军人所属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将军人子女入学需求情况统一报所在区(县)人民武装部汇总审核后,由区(县)人民武装部会同区(县)教育局审批,区(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军人子女入学。
(三)军人子女享受中考、高考优待,由警备区政治部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军人须持所属军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身份证明,填写《天津市军人子女享受教育优待审批表》,区(县)人民武装部和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后,由区(县)人民武装部汇总到天津警备区政治部,天津警备区政治部协助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市招生考试院予以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驻津部队幼儿园办园所需经费由地方和军队共同负担。列入市和区(县)幼儿教育发展规划,给予必要经费支持。
部队办园单位应当积极抓好所属幼儿园建设,逐年加大经费投入,提升办园质量,增强军人子女入园保障能力。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军队幼儿园校舍建设、达标验收以及教师培训等,纳入当地相关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并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对办理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通报军人所在军级单位政治部门,建议对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当事人子女所享受的军人子女教育优待。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人子女的教育优待,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市教委、警备区政治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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