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息

天津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

天津中考网 2019-08-09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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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时降20分录取。

(二)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时降10分录取。

(三)荣获两次以上(含两次)三等功奖励的驻津部队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时降5分录取。

前款规定范围之外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时,同等条件优先录取。

(四)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以及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可以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安排到父母原户籍所在地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借读。

军人因工作调动、子女户籍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借读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安排到相应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第十条军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任选中等职业学校。

第十一条军人子女报考高等学校,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高考成绩达到批次控制线未被录取的军人子女,经征求本人意见,由天津市考试院协调符合有关投档要求的高等学校调剂录取,有关高等学校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二)烈士子女,可以在高等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

(三)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优先录取。

(四)军人子女报考军队院校和国防生的,可以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予以优先录取。

在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完成规定学业且成绩合格的军人的子女,可以直接参加天津市统一组织的专升本考试,符合相关录取要求的,可升入本科阶段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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