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军龄按周年计算,不满一周年的按一周年计算;任职年限、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年限,按周年计算,不满一周年的不计入年限。计算军龄、任职年限、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年限、从事飞行或舰艇工作年限,截止日期均为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二)入伍时间以部队批准时间为准,地方高等院校毕业后直接入伍的,在地方高等院校学习时间不计算为军龄时间。二次入伍的,在地方工作时间不计算为军龄时间。收归军队建制的人武部干部,其收归军队建制前在人武部工作的时间连续计算军龄。
(三)既担任行政职务,又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转干部,按移交方式确定考核分,不交叉计算。
(四)学历(学位)以批准其转业当年3月31日前取得的、国家承认的最高学历文凭或学位证书为准。
(五)立功分数可累计计算;所在单位荣立集体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单位主官或负责人按个人立功赋分,其余人员不赋分。
(六)同一事件同时受党内和行政处分的,按最高扣分项赋分;不同事件受处分的,累计赋分。
(七)外出学习(进修)或者代职在1年以内的,计算为其在原部队驻地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计算为其学习(进修)或者代职部队驻地工作时间。
(八)边远艰苦地区指《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的地区;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时间,以军转干部个人档案记载或其所在师级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时间不重复累加。
(九)考核赋分以军转干部个人档案原始材料为依据。
(十)本标准由贵州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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