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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西军转政策之江西省军转干部安置实施细则

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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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军转网搜集整理江西省军转干部安置实施细则(赣发[2002]9号)。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及时发布军转干考试信息、军转干安置政策、随军家属安置信息、军休干部安置政策,供2015年军转干部参考。

江西省军转干部安置实施细则

赣发[2002]9号

第一章 综 合

第一条为了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军转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驻赣单位)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转干部安置任务。

第三条 军转干部安置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第四条 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省军区领导下进行。省设立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各设区市也应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二章 安置地点与移交接收

第五条 军转干部一般由本人原籍或入伍时所在地的政府负责在本辖区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六条 军转干部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我省予以接收安置:

(一) 原籍江西或从江西入伍(不含从外省考入江西中等学校的学生毕业分配入伍的,下同)。 

(二) 配偶现在(批准转业前落户)或结婚时(批准转业前)或随军前在江西有常住户口;其中到南昌市安置的,配偶已随军的需取得南昌市常住户口满2年。 

(三)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其父母原籍江西或从江西入伍或离退休在江西定居。 

(四) 军转干部父母或配偶父母定居江西,在当地有常住户口,身边无子女。本人未婚的,其父母在江西有常住户口。   

(五)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江西或从江西入伍,或一方部队在江西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 

(六)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其中一方转业,留队一方为江西驻军现役军队干部,并符合家属随军条件。 

(七) 自主择业或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及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或获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及因战因公致残(二等甲级以下),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在江西有常住户口。   

(八) 符合引进人才有关规定,需要从外地引进军转干部的,须由接收单位提出理由,经设区市军转安置部门或省军转安置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军转安置工作小组批准。

第七条 对符合在江西安置的获一等功的军转干部,可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荣立二等功的,允许在所在市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

第八条 全省军转干部及其随调配偶的安置计划,由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当年国家下达的安置任务编制并经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审定后下达。 

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在南昌市外的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下称中直、省直)军转干部及其随调配偶安置计划,由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会同中央驻赣主管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在总计划下达后半个月内分解下达。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安置计划,根据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的安置去向,直接编制下达给有关设区市。

第九条 移交与接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公安厅转业干部工作办公室负责向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移交军转干部及其随调配偶的档案、材料。 

(二) 军转干部进南昌市区安置的, 由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统一审核;进其他地方安置的,由设区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中发现有问题的,要及时向省汇报。需向部队退回档案的,由省统一办理。 

(三)军转干部及其家属的档案材料原则上一次交清。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迟移交的,移交部门须事先告之并经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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