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2015年湖北省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答疑

湖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05-22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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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军转干部到武汉地区安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军转干部到武汉地区安置的条件主要有四类:

(一)以原籍和入伍地为依据的,符合以下条件:

原籍或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和过路入伍)是武汉市的。

(二)以配偶户口为依据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武汉市的;

2、军转干部在驻汉部队服役期间,配偶符合随军条件,常住户口迁移到武汉市满2年的;

3、夫妻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转业一方原籍或入伍地是武汉市或在驻汉部队服役;未婚或者离异现在驻汉部队服役并符合配偶随军条件满2年的。

(三)以父母、配偶父母户口为依据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父母身边无子女、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在武汉市有常住户口,且生活基础在武汉市的;

2、军转干部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四类及以上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是武汉市或现在武汉市离、退休的。

(四)政策照顾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军转干部的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以及本人子女在武汉市有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选择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四类及以上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2、在六类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10年、五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15年、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20年的正团职军转干部,经本人要求,可照顾调整到武汉地区安置。

小贴示:上述武汉市常住户口不包括购房入户、投亲靠友等方式取得的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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