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高等教育
第二十五条 军人子女高考成绩达到批次控制线未被录取的,经征求本人意见,由省级招生部门协调符合有关投档要求的省属高等学校调剂录取,有关高等学校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 烈士子女,可以在高等学校投档分数线以下降
低20分投档。
第二十七条 军人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予优先录取:
(一)平时荣立二等功或2次三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
(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三)在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
(四)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
(五)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
第二十八条 在省内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完成规定学业且成绩合格的军人子女,可以直接参加甘肃省统一组织的专升本考试,符含相关录取要求的,可升入本科阶段学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驻兰武装警察部队子女的教育优待,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称三等功、二等功及以上奖励不含集体立功和集体荣誉称号。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边远艰苦地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岛屿,以及高风险;高危善岗位,具休标准按国人部发〔2006〕61号、解放军总后勤部后财〔2009〕1110号、后财〔2009〕1111号和后财〔2009〕116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兰州市教育局及兰州警备区政治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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