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息

广东江门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意见

江门市人民政府网 2019-08-09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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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营职以下干部的安置,实行进机关考试、考核安置办法(免考者除外),具体的考试考核安置办法,按照广东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广东省军转干部考试安置办法》(粤军转组〔2012〕3号)和《关于修改〈广东省军转干部考试安置办法〉部分条款内容的通知》(粤军转组〔2013〕1号)实施。总成绩为笔试得分和考核得分之和,总成绩公布后,根据参加考试考核军转干部报考职位的人数,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满额为止。未被录取的,由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实行指令性分配安置。

七、非军转干部本人愿意,不能安排军转干部到企业工作。

八、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达有接收军转干部计划的省垂直管理单位,应及时与市军转办联系,共同商定下达各市、区的计划,完成好接收任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未下达安置计划的省垂直管理单位,要积极主动地按市军转办下达的计划,接收安置好军转干部。各接收单位要坚决执行市军转办下达的安置计划,不能以专业不对口、年龄偏大、职务偏高等理由拒绝接收军转干部。

九、政法系统接收安置营职以下军转干部,采用双向选择的办法进行,由市军转办统一审查资格条件、组织考试,选派符合条件的军转干部到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安等部门工作。

十、军转干部报到后,各接收单位应尽快按规定给军转干部套改工资。各项补贴按套改工资的执行时间执行。

十一、军转干部的随调配偶随同军转干部列入计划安置范围,各接收单位应合理安排。随调配偶按干部、职工不同身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拟订安置方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对拒绝接收军转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人社、编制等部门可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审批事宜。

十三、本《意见》由中共江门市委组织部、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从2013年9月1日起执行。2006年6月26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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