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军转网搜集广东省江门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供2015军转干部参考。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及时发布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军转干部安置信息、随军家属安置信息、军休干部安置政策,供2015年军转干部参考。
广东省江门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
江人社发〔2013〕706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促进江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广东省接收军转干部条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军转干部安置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转干部的安置任务。军转干部应当服从组织安排,按时报到。
二、接收军转干部条件
(一)军转干部原籍是江门市或从江门市入伍(入伍时常住户口在江门市,但不含大专院校外市生源入伍)的,一般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地的市、区安置。
(二)军转干部的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的常住户口在江门市的,可到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配偶已随军到江门市的军转干部,可到配偶随军到当地且取得当地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四)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转干部,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在江门市有常住户口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军转干部的父母户口在江门市的,可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五)军转干部的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江门市的,军转干部可选择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边远艰苦地区是指国办发〔2001〕14号文确定的边远一、二、三、四类地区和国发〔1989〕14号文规定的一、二类岛屿范围。
(六)配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江门市的军转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获得三等功,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七)夫妇同是军转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市、区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市、区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市、区安置。
(八)配偶不符合随军条件,但在江门市工作,且有江门市常住户口的军转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已被聘任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
2、配偶系国家承认的硕士以上学位获得者;
3、配偶系处级以上管理人员。
(九)在江门军分区机关任正团级职务满3年,表现优秀,配偶常住户口在广东省内的军转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职位空缺情况,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江门军分区党委推荐和江门市委批准,可以到江门市安置。
(十)不符合上述接收条件,自行办理配偶、子女等亲属户口迁入本市的,不予接收。
(十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接收:
1、未列入安置计划的;
2、担任团职以下职务,年龄超过50周岁的;
3、提升领导职务不满1年的;
4、二等甲级以上残废的;
5、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6、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7、受刑事处罚的;
8、根据有关政策,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
上一篇: 广东鹤山市军队退休干部提高退休生活...
点击右上角
微信好友
朋友圈
微信好友
朋友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