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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意见

江门市人民政府网 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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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

江人社发〔2013〕706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促进江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广东省接收军转干部条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军转干部安置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转干部的安置任务。军转干部应当服从组织安排,按时报到。

二、接收军转干部条件

(一)军转干部原籍是江门市或从江门市入伍(入伍时常住户口在江门市,但不含大专院校外市生源入伍)的,一般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地的市、区安置。

(二)军转干部的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的常住户口在江门市的,可到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配偶已随军到江门市的军转干部,可到配偶随军到当地且取得当地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四)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转干部,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在江门市有常住户口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军转干部的父母户口在江门市的,可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五)军转干部的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江门市的,军转干部可选择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边远艰苦地区是指国办发〔2001〕14号文确定的边远一、二、三、四类地区和国发〔1989〕14号文规定的一、二类岛屿范围。

(六)配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江门市的军转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获得三等功,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七)夫妇同是军转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市、区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市、区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市、区安置。

(八)配偶不符合随军条件,但在江门市工作,且有江门市常住户口的军转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已被聘任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

2、配偶系国家承认的硕士以上学位获得者;

3、配偶系处级以上管理人员。

(九)在江门军分区机关任正团级职务满3年,表现优秀,配偶常住户口在广东省内的军转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职位空缺情况,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江门军分区党委推荐和江门市委批准,可以到江门市安置。

(十)不符合上述接收条件,自行办理配偶、子女等亲属户口迁入本市的,不予接收。

(十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接收:

1、未列入安置计划的;

2、担任团职以下职务,年龄超过50周岁的;

3、提升领导职务不满1年的;

4、二等甲级以上残废的;

5、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6、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7、受刑事处罚的;

8、根据有关政策,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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