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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张家口市直军队退休干部住院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补贴暂行办法

张家口干休管理中心 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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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张家口市直军队退休干部住院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补贴暂行办法

(2013年)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和河北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认真做好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其随军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保障和生活补助的通知》(冀民【2005】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市直军队退休干部、士官。

第三条 补贴范围是军队退休干部、士官住院(含门诊特殊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补助等医保政策补助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

第四条 补贴标准: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年度住院医疗自付费用累加5000元起享受医疗补贴,按照“分段计算”的方法补助。5000元至10000元补贴50%,10000元至20000元补贴55%,20000元至30000元补贴60%,30000元至40000元补贴65%,50000元以上补贴70%,最高补贴50000元。每年年底一次性补助。

第五条 补贴程序:军队退休干部、士官住院治疗终结,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算后,由本人向军休所提出补贴申请,持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收费收据复印件、医疗保险机构报销手续复印件,经军休所测算审核后予以补助。

第六条 军队退休干部、士官住院自付医疗费用补贴资金从上级下拨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医疗补助经费”中支出。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从2013年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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