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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住房政策: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2019-08-09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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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扩大现有住房出售?

(十九)将家属生活区划分为公寓区和售房区。对售房区的住房,按照国家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精神,规划出售,扩大现有住房出售范围。加快干休所和独立院落家属住房出售步伐。?

(二十)公寓区与售房区的划分。?

驻乡镇部队,现有的家属生活区(含在城市的家属生活点)均为公寓区。?

驻城市部队,有两个以上家属生活区的,至少保留一个完整的家属生活区为公寓区。只有一个家属生活区的,原则上不划分售房区。公寓区保留的住房数量,应当保证住用单位编制人员有房住,并留有适当的余地。公寓区以外的家属生活区为售房区。

(二十一)公寓区与售房区划定的审批。由住用单位根据上述要求和营区实际情况提出方案,逐级审核上报总后勤部审批。?

(二十二)公寓房的住用。主要保障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在编职工在职期间居住。公寓房住用人员离退休、转业、复员、调动工作后已安排住房或购买住房的,应当限期腾出。对现居住在公寓区的其他非在职人员,应逐步采取调整、置换和安排购房等办法迁出。?

(二十三)售房区住房的出售。符合购房条件的军队人员,可自愿选择购买现有住房或腾空的住房;居住军产住房的地方人员,确无其他住房的,也可购买售房区住房。产权不明确、列入改造规划、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非单元式楼房,平房,简易房,危破房,独门独院的住房,以及各大单位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不得出售。出售住房须经总后勤部批准。

(二十四)现有住房出售价格。原则上按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房价格出售,现有住房的成新折扣、楼层、朝向等调节系数,执行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军队人员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在售房款中抵扣,抵扣后有剩余的给予货币补差。在近期,军队人员也可选择按房改成本价的方式购买现有住房,按规定给予折扣,不享受住房补贴,付清购房款后拥有全部产权。住房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离退休干部,可给予货币补差。?

(二十五)现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使用。全额用于住房管理和发展,其中,30%留给住房管理单位用于建立住房公共维修基金;40%由大单位向总后勤部挂帐,用于个人购房抵押贷款;30%上缴总后勤部用于住房发展。现住房出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核算,不得自收自支。?

五、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二十六)控制公寓房新建规模。从1999年起,除旅团部队干部住房建设,公寓区的危房翻建、缺房添建外,其他住房的新建,原则上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组织建设。?

(二十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由各大单位根据住房需求和实际可能,统一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报经总后勤部批准后,稳妥组织,分步实施。?

(二十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式。按照社会化保障要求,逐步改变单位自建自管住房的建设方式,走区域化、规模型建房的路子,尽量组织跨单位的统建,可通过招标委托地方房地产公司组织建设,也可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不便统建、要求自建的,从严控制。退休干部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统一规划建设。?

(二十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采取向地方政府申请划拨和军队内部合理挖潜方式解决。对售房区的平房和多层危房,要统筹规划,先改造后出售;空余的军用土地,在保证军事需要的前提下,优先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要报总后勤部批准,不得挤占军事行政区和公寓区用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免收土地出让金。?

(三十)经济适用住房户型。军队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与军队人员的购房能力相适应,以两室一厅、三室两厅和四室两厅为主要户型,其面积参照购房补贴面积标准设计。

(三十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住房补贴和住房预售款。需要贷用住房公积金的,在总后勤部下达的指标之内,由各大单位军官住房发展中心或建设单位向指定的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各大单位应对建设项目进行效益论证,确保还本付息,滚动发展,良性循环。?

(三十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军队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一律按综合成本价出售。综合成本价,包括征地和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和管理费(不超过总投资额3%)、贷款利息、税金7项因素;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根据市政规划要求所建设的商业用房,经总后勤部批准,可按市场价出售或出租,所得收益用于购房补贴。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出售给无房或住房未达标的军队人员,以及在公寓区居住的非在职人员。?

(三十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在付清购房款后拥有全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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