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从事飞行和舰艇工作满1年计0.5分,不满1年的按四舍五入计算,既从事飞行和舰艇工作,又在边远地区的,两项可以累计计分。认定艰苦、边远地区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4号)文件的规定为依据。
扣分标准:曾受过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党纪处分的每次分别扣1、5、10、15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或降衔(级)、撤职等军纪处分的,每次分别扣1、2、4、6、9、15分。因同一原因同时受到党纪军纪处分的,以党纪处分扣分,自行脱党的扣15分。
考试考核成绩予以公布。笔试成绩采取百分制方法,考试考核总成绩=笔试分数*40%+考核分数*60%。对考核成绩有异议者,在公布成绩后3日内向军转安置部门提出复核。
三、录取办法
1、公布计划。军转安置部门依据市区行政、事业单位的编制余缺情况以及各单位近3年安置转业干部数下达安置计划。
2、确定入围人选。根据报考人数和“双考”成绩,按当年会议确定的比例划定进入市区行政机关录取线。今年暂按70%(含政法计划)划定进入市区行政机关录取线(按营职干部、连排干部和技术干部三个等级的73%、73%、50%划定)。凡“双考”总分达到录取分数线的,均具备进入市区行政机关录用资格。
3、安置岗位。总分在录取线内的,由军转安置部门依据本人意愿和录用单位需求条件,按照“硬指标、双选择”的办法确定安置职位。未达到录取线和未报名参加考试的,由军转安置部门在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统一调整安置。自愿到企业安置的军转干部由军转安置部门根据安置计划进行安置。
4、已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政法、税务考试并被录用者,其所缺额对象按对应级别从高效备考到低分确定补录入围人员名单。
5、中央、省属驻市单位的安置计划包括其系统内下属单位的安置计划,暂不列入考录范围,由军转办根据录用单位工作需要推荐选用。被选用者,其所缺额对象按对应级别从高效备考到低分确定补录入围人员名单。
6、军转安置部门经过考试考核形成分配安置意见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四、其它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市军转办负责解释。
二00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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