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本市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照适当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具体比例,由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可按照规定向市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自主创业的随军家属,可按照规定向市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融资、场地、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创业培训等优惠政策扶持;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吸纳随军家属,可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随军家属提供免费就业创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随军家属较集中的区(县)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结合当地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各类招聘推荐活动,帮助随军家属就业。
第十四条驻沪部队中有条件的单位可通过成立公益性劳动组织,开发营区内保绿、保洁等公益性岗位,将未就业的随军家属组织起来,安排灵活就业。
对参与营区灵活就业的随军家属,市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部队公益性劳动组织实际安置人数,给予该组织一次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资金由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补贴标准为:就业满6个月的,每人一次性补贴2250元;满12个月的,每人一次性补贴4500元。补贴期限每人最长不超过两年。随军家属在享受以上补贴期间,不再重复享受失业保险金和社区公益性劳动按月岗位补贴以及社会保险费补贴等地方规定的就业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对随军家属的跟踪服务。对就业愿望迫切、就业能力差、经多次职业介绍仍未实现就业的随军家属,凡符合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可安排从事社区公益性劳动,并按照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在参加公益性劳动期间,随军家属按月到户籍所在区(县)的市拥军优属基金会联络处领取生活补贴。
第十六条对驻岛、市外监狱等艰苦地区部队的随军家属,可采取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办法,由当地政府和市司法局所属农场帮助解决就业。所在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尽可能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随军家属纳入就业困难人员扶持范围,通过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
第十八条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积极参加职业培训。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参加补贴培训目录中的各等级职业技能培训,经鉴定合格的,可享受全额培训费用补贴。其他需要提升职业技能的随军家属,参加补贴培训目录范围内中高层次技能培训,经鉴定合格的,可享受50%的培训费用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随军家属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各区(县)政府应当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纳入工作考核内容和军地双拥共建内容,作为双拥模范城区评选的一项指标。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双拥办和上海警备区政治部建立联合督导机制,定期对各区(县)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拒绝履行接收随军家属工作义务的单位,由市、区(县)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按照程序上报当年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情况。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警备区司令部
上海警备区政治部
201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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