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事关军队战斗力建设和广大官兵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对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及时发布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军转干部安置信息、随军家属安置信息,供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参考。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6月11日)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的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国发〔2011〕6号)规定,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沪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上海警备区为驻沪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各级双拥办协调驻沪部队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四条本市实行“以市场就业为主导、政府安置为辅助、就业托底为保障”的原则,鼓励扶持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积极为随军家属进沪后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等都要承担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责任。各区(县)政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配套措施,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各级驻沪部队应当积极配合驻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第六条随军前为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专业对口、就地就近”的原则,在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随军家属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安置。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七条随军前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专业对口、就地就近”的原则,在本市各类事业单位录用。各级主管部门、各区(县)应当指导事业单位每年在编制内优先录用一定数量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随军家属参加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用。
第八条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应当支持落实本市政府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随军前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的,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均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进行安置。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相关单位的编制情况、用人需求,制定下达安置计划。
第九条驻沪部队军人或随军家属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政府主管部门按照当年实际发生人数,给予指令性安置: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二)战时荣立三等功或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
(三)飞行员、潜艇干部或从事舰艇工作满10年的军队干部的随军家属;
(四)因战因公致残(六级以上)军人的随军家属。
对其他在科研教学等领域或部队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军队干部的随军家属,实行有计划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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