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息

公安消防部队:浙江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八条措施(制定法律依据)

浙江消防网 2014-09-28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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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有关术语和定义

1、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2、公共娱乐场所是指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根据公安部法制局《关于营业性健身、休闲类公共娱乐场所范围的批复》(公法[2005]241号)的规定,前款第五项采用不完全列举的表述,该项所规定的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不限于该项所列的保龄球馆、旱冰池、桑拿浴室,还包括其他与所列功能相同或者相似的营业性场所,如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等场所。

3、消防设施是指《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下列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自动消防设施是指其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

4、消防器材是指移动的灭火器材、自救逃生器材;主要包括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消防水带、消防水枪、逃生绳、缓降器、简易呼吸面罩等。

5、安全出口是指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6、从重罚款是指在各地对应的消防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范围内,对行为人适用上限确定罚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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