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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伊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流动开发科{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
二、权力行使依据
《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六条规定“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行政区域的军转干部安置工作。”
《黑龙江省军转干部安置实施办法(实行)》第五条规定“全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进行。省、市成立有党委、政府、驻军部队主要领导负责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的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负责省、市军转安置工作,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军转干部安置的日常工作”
三、条件和标准
黑龙江省军转办下达到伊春市的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我市接受安置:
1、原籍或入伍地为伊春市的;
2、配偶随军取得伊春市常住户口(落户时间应当在军转干部被部队批准转业前,下同)的;到伊春市安置的军转干部,其配偶随军后,取得伊春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3、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在伊春市的;
4、父母厂部户口现在伊春市,身边无子女或本人未结婚的;
5、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常住户口现在伊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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