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息

河北省军转安置政策工作实施细则

秦皇岛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网站 2019-08-07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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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省、市设立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中心,财政拨款,事业编制。接受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的指导。

第四十六条  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地政府要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  件。

第四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在同等条  件下,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第四十八条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五条  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的建立,以及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等待遇,按照《关于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条  把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目标管理,实行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  件。

第五十一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接收军转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根据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组织、人事、编制等有关部门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通报批评。

第五十二条  军转干部安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有关职能部门对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军转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门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凡卉虚作假的,无论报到与否,一律退回原部队处理。

第五十四条  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转干部,到地方接收安置单位报到时,应当到当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履行其预备役军官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十五条  各级实行军转安置工作政务公开,广泛接受军转干部和社会的监督。各级、各部门从事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人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军转安置政策和规定,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严于律已,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全心全意为军转干部服务。

第五十六条  凡违反本细则规定,对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转业干部到河北安置,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01年以后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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