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培训
第二十八条 军转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军转干部培训工作纳入干部教育规划和人才开发整体规划,并在政策和经费方面提供必要保障。军转干部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九条 对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的培训工作,要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实效性,提高培训质量。对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的就业培训,要坚持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按照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培训的标准,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合理设置专业课程,提高其就业竞争能力。
第三十条 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在安置前组织适应性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安置后,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专业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三十一条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培训,主要依托各级军转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有计划地选拔部分德才优秀的军转干部进行学历教育。培训经费由个人、接收单位、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各负担一部分。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军转干部培训工作。对参加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入学考试的军转干部,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 件下,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在学校提档线下降低20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第三十三条 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军转干部培训中心的管理。军转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说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凡以军转培训中心名义立项建立的培训中心和其他培训基地,其资产归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所有,未经上级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变卖、转租、挤占、挪用。
第五章 待遇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四条 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 件人员的政治待遇。
第三十五条 计划分配到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 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军转干部在参加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第三十六条 计划分配到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 件人员的退休待遇。本条 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转干部。
第三十七条 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适应期内,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
第三十八条 对计划分配到企业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随调配偶,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军转干部的军龄,计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连续计划,享受接收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第四十条 军转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转业后被评为全国模范军转干部的,比照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转业后被评为省模范军转干部的,比照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十一条 军转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军转干部因配偶无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家庭合理负担部分,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安置地政府要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军转干部住房保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军转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转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转移到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继续参加社会保险。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四十三条 计划分配到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按规定随接收安置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享受接收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 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以企业的军转干部,自转业之日起,按规定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涉及的行政事业费、培训费、转业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和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现行的经费供应渠道予以保障。军转干部培训经费的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贴。安置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部门解决,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逐步加大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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