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来沪后有工作的随调家属,所在单位要按规定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对其中年龄偏大的人员,进沪后应继续工作5年以上,并由单位一次性补足在本市工作不满15年部分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基数按进沪时上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补缴比例按单位缴费比例确定。到其退休时,本人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但与单位补缴年限之和不满15年的,由单位一次性按其退休时上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本市规定的单位缴费比例予以补足。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3]102号)精神,做好随军随调家属的社会保险衔接工作。
军人配偶随军后在本市就业并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其未就业期间在军队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可按规定转入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转入的养老保险关系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建立本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在军队个人帐户记载的储存额和缴费年限计入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执行,其医疗帐户资金可以转计入本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军人配偶再次失业后,其在本市建立的养老及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按规定转入军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其它
1、对按国办发[2003]102号文件发放的生活补贴和发给就业特困随军随调家属的生活补贴及政府出资购买公益性岗位的资金均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列支。每年年初由市双拥办将所需款项的预算申请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劳动保障局将所需款项从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划拨给市拥军优属基金会。市拥军优属基金会应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年底根据当年实际发放情况,经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后与市拥军优属基金会结算。
2、各区、县人才中心、就业服务机构、社保中心和市拥军优属基金会及其区、县联络处要认真做好随军随调家属就业服务及社会保障工作,建立信息平台,定期通报情况,把工作落到实处。
3,本实施意见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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