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就业托底
各级职业介绍机构要将通过市场推荐仍难以就业的随军随调家属情况记录在案,重点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工作。对其中就业愿望迫切、就业能力差、经二次职业介绍仍未能实现就业的随军随调家属,经本人申请,户籍所在地的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后,由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安排其从事社区公益性劳动,并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补贴标准参照《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本市就业特困人员开展就业援助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3]26号)中有关“费用补贴的标准”执行。所需费用从区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为鼓励和促进就业,随军随调家属在参加公益性劳动期间,其原在部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3]102号)领取的生活补贴改由地方发放。本人凭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出具的从事公益性劳动的证明按月到户籍所在区、县的市拥军优属基金会联络处领取。
对少数符合就业托底条件,本人又有就业需求,但确非本人原因,仍未能实现就业的随军随调家属,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累计最长不超过2年的生活补贴。本人凭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出具的有关就业困难证明按月到户籍所在区、县的市拥军优属基金会联络处领取。
对驻岛及监狱、劳教(市外)等艰苦地区部队随军随调家属,采取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办法,由当地政府及司法局所属的农场帮助解决就业。补贴标准参照《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本市就业特困人员开展就业援助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 [2003]26号)中有关“费用补贴的标准”执行。所需费用由市拥军优属基金会代付。
三、社会保障
1、随军随调家属中未实现就业(包括户口落沪后至首次就业期间)的,可按《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户口已报入本市的军队随军随调军属配偶享受失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社发[1999]1号)文件规定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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