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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沪部队随军随调家属转移进沪、就业及社保实施意见

徐汇双拥网 201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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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加强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沪府发[2004]5号)文件的有关精神,上海市对驻沪部队军官配偶随军随调(以下简称随军随调家属)转移进沪、就业及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整理,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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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随调家属转移进沪工作的申报

对符合《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示的通知>的通知》(沪府发[1991]40号)规定的随调家属,若本人系外省市非农业户口,与外地所在工作单位具有劳动关系(或签订聘用合同),在当年需转移进沪,并在沪有接收单位(含师级以上部队)的,由驻沪部队各大口干部部门分别向静安、徐汇、虹口、杨浦、闸北等区劳动保障局申报;随调家属系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的,向市人事局申报。并分别由上述部门负责办理转移进沪工作等相关手续。

二、就业

坚持以市场就业为主、政府安置重点对象为辅,对其中就业特别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托底的原则,积极为随军随调家属进沪后的首次就业创造条件。

1,安置就业

对驻沪部队中飞行员、潜艇干部、从事舰艇工作满10年,荣立二等功以上、因战因公致残(二等乙级以上)、牺牲等军官配偶,实行安置就业。采取当年申报,隔年安置的办法。

每年年初由市人事局和劳动保障局根据驻沪各部队报送的上年度需安置就业的人数,联合拟定当年度军官配偶安置就业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给各区、县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并考虑经济发展等因素向本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央在沪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下达安置指标,并将落实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报市人事局和劳动保障局。安置指标从下达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符合安置就业条件的随军随调家属凭市人事局和劳动保障局出具的《安置通知书》,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安置的有关部门安排到接收单位报到。各接收单位在接到《安置通知书》后30日内根据随军随调家属的实际情况安排岗位。

2、推荐就业

除安置就业对象外,对未就业的随军随调家属实行市场就业。

未就业的随军随调家属凭各部队干部部门出具的相关身份证明,并持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领《劳动手册》,并办理失业登记。符合《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3]102号)精神的随军随调家属,其本人档案可由军官所在部队保管,也可免费存放在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区(县)人才中心和劳动保障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应由专人负责对随军随调家属免费开展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并组织参加职业培训,进行市场推荐。对于随军随调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开办工商登记小企业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可按规定享受减免税费、创业培训、开业贷款担保或贴息,开业指导等各项鼓励自主创业的优惠扶持政策。

本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招用人员时应优先录用随军随调家属,并在安排岗位和班次上予以适当照顾。

凡由政府出资形成的就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用随军随调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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